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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合規管理課題組 |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新發展(精編版)

2025/5/12 字體: 來源:金融監管研究 作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合規管理課題組,課題組成員包括王勝邦、段睿、屠智鋒、李筱琛。

一、引言

全面加強合規管理,是落實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金融機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必然選擇。2006年原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2016年原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這兩份文件是銀行保險機構合規管理基礎制度,經過多年實踐,在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強化合規管理要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隨著金融環境不斷發展變化,完善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實踐探索也在持續發展。兩項制度文件印發時間較早,已不能覆蓋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各項要求。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制約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正是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金融體系內部的合規風險仍在積累,違法違規行為并未完全消除。經檢索,自20171月至今,金融監管總局(原銀監會、原銀保監會)在官網公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金融機構各類合規問題屢禁不止,其中信貸管理約占27.28%;違規銷售約占10.05%;內部控制約占9.7%

新形勢下,加強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不斷提升,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辦法》)。《合規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督促金融機構健全合規管理機制,強化經營行為約束,自覺將合規意識融入基因和血脈。

二、加強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重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建設金融強國,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積極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依法合規,不胡作非為。合規是不能觸碰的紅線和底線,金融機構一切業務的開展必須以合規為前提。在法治經濟、信用經濟的大環境下,強化合規管理已經從金融機構被動應對監管的“基礎題”演變為安身立命的“必答題”。
  
(一)加強合規管理是金融領域落實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高度重視,從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來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厲行法治。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新部署,明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加強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是金融領域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微觀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金融領域是強監管領域,雖然我國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金融法制體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不斷完善金融合規監管體制機制,才能有效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加強內控合規建設,真正把法律和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合規辦法》對現行制度進行全方位升級,落實強監管嚴監管要求,完善合規管理架構,擴大覆蓋范圍,增強約束效果,提升合規管理制度的生命力、有效性與可執行性,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加強合規管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必然選擇

金融與風險相伴而生,金融風險具有隱蔽性、外溢性和傳染性,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可能造成重大風險隱患。實踐中,一些金融機構合規意識欠缺,認為合規管理不僅增加運營成本,還會限制業務開展。為盲目追求短期發展規模和速度,占領新業務板塊,這些機構往往放松合規管理標準,在薪酬激勵、選人用人上唯業績論。金融機構的員工也在業績壓力倒逼下,忽視合規管理要求。金融機構以違規經營換取短期利益的行為,會積累金融風險,危害金融安全。嚴重金融風險事件背后往往是觸目驚心的惡意違法違規。包商銀行被大股東“明天系”控制,“明天系”注冊百余家空殼公司,以借款方式套取資金,占款高達上千億元,全部形成不良。遼陽農商行被忠旺集團控制,嚴重違法違規向忠旺集團過度授信,造成巨額損失。安邦集團和安邦財險被吳小暉控制,制作虛假材料騙取監管部門銷售批復,并超出批復規模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騙取數百億元資金。這些金融機構有章不循,有規不依,合規管控措施層層落空,通過違規關聯交易或復雜股權結構設計套取資金,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害人民利益,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一個合規的銀行不一定是穩健的銀行,但一個違規經營的銀行一定是壞銀行。相關經驗教訓充分證明,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強對合規管理的重視程度。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合規應被視為銀行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合規管理通過建立風險防范、監測與應對機制,讓金融機構的各項經營活動都有“規”可循,不突破規則框架,有效避免違法違規行為,預防損失發生。

(三)加強合規管理是新形勢下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有力保障

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外部看,大國博弈加劇,地緣政治、自然災害等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增加。國際貨幣政策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國際金融市場波動加大,可能對我國金融機構產生影響。內部看,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的時期。低利率環境帶來的挑戰增多,銀行機構凈息差收窄,保險公司利差損擴大,金融機構經營壓力加大。另外,隨著金融數字化、智能化發展,新型風險伴隨業務創新不斷衍生,給金融機構帶來更大挑戰。

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當前形勢下,合規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具體體現在:一是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對金融領域監管的力度、廣度、深度顯著加強,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規則之爭、法律之爭。金融機構在走出去過程中,更要建立起一套與自身發展情況相匹配的合規管理體系,妥善做好應對外部沖擊的準備,在國際競爭中生存與發展。二是低利率環境下,市場有效需求減少,金融機構利潤承壓,以量補價意愿不斷增強,互相競爭加劇,可能有意放松標準甚至不惜突破合規底線開展“低成本”違規業務,這種環境更容易積累風險隱患。合規管理正是通過業務經營的規范化和操作流程的標準化,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展業,避免因追求利潤而偏離穩健經營軌道。三是金融科技重構了金融機構傳統業務模式,模糊了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合規管理通過建章立制的方式明確行為邊界,提前發現新業務的潛在風險點。

三、準確把握合規的含義和邊界

“規”是金融機構需要遵守的規定,實際決定了金融機構的行為邊界。因此,厘清“規”的范圍,是加強合規管理的關鍵一環。巴塞爾委員會《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采用廣義定義,“規”包括立法機關和監管機構發行的法律、規則和準則、市場慣例、行業協會制定的適用于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的內部守則和行為準則,以及超越上述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以外的,具有廣泛意義的誠信標準和道德行為標準。狹義的“規”主要指各類成文法。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最低風險管理要求》將“規”概括為法律和各項監管要求。《合規辦法》結合監管實際,重新構建“規”的框架體系,明確合規的含義與邊界,注重讓外部的“規”與內部的“規”有機結合,成文的“規”與非成文的“規”動態互補,實現合規管理的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

(一)外部的“規”和內部的“規”

從金融機構的維度,“規”可以分為外部的“規”和內部的“規”。外部的“規”包括立法機關、監管部門等有權機關制定的規則。內部的“規”指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章程制度。從實踐看,外部的“規”是對金融機構最基本的要求,內部的“規”則是金融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更高標準、更細致的內部要求。只有外部的“規”和內部的“規”有機結合,金融機構各項經營活動才能均有“規”可依。

1. 外部的“規”確立了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底線和邊界金融機構作為民事法律主體,應當遵循民法典、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關于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規定,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時,金融機構具有特殊性,區別于一般的民事主體,還需要遵守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等專門法律法規。此外,監管部門為規范金融秩序,建立有效約束機制,還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監管政策文件,進一步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定量監管要求,主要基于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深刻研判和對過往教訓的深刻總結。第二類是定性監管要求,主要基于對監管規律的深刻把握和對業界穩健做法的提煉概括。監管部門的定量和定性要求有機結合,協同互補,完成從單一約束到多重約束的轉變,實現了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的統一。

需要明確的是,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出臺的制度是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基礎,但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要求。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是底線和邊界的監管,有為但不越位,相關監管規則也貫徹了這一原則,堅持該管的要堅決管住、不該管的要切實放開,充分體現對金融機構自主經營權的尊重。另一方面,監管規定具有普適性,不可能特定跟蹤某家單體機構的風險情況,提出針對性監管要求。

2. 內部的“規”細化了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具體要求金融機構作為金融市場最重要的參與者和最活躍的主體,更了解自身資本實力、市場環境等具體情況,也更掌握風險狀況和薄弱環節。金融機構“內規”對于防范合規風險,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具有重要意義。金融機構有必要在監管規則確定的范圍內,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標準更高、要求更細化、更具有針對性的“內規”。

《合規辦法》以狹義的“規”為核心,以金融機構落實監管要求所制定的內部規范為補充,構建了“規”的范圍,具體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機構落實監管要求制定的內部規范。一方面,《合規辦法》對“內規”進行合理區分,限定為金融機構落實監管要求制定的內部規范,避免“內規”范圍過寬,對機構施加不合理限制,反而影響執行。另一方面,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內規”的效力地位,鼓勵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條件,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構建科學合理、健全高效的合規管理制度,形成具有特色的“內規”,有效防控合規風險。

(二)成文的“規”和非成文的“規”

從表現形式的維度,“規”可以分為成文的“規”和非成文的“規”。成文的“規”包括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出臺的制度,以及機構的內部規定等,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非成文的“規”包括文化、道德等公序良俗,通過行為示范延續。合規要求的有效執行,不僅需要制度上的硬約束,還需要文化和道德的軟約束。

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確定的基本原則,作為成文的“規”的有效補充,將法律和道德深度融合,通過推行高標準的道德規范,有效約束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邊界。合規文化正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規文化體現了一家金融機構認可什么、敬畏什么,對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價標準不僅在于金融機構合規制度健全和執行程度,更在于合規文化的培育情況。只有讓合規文化融入金融機構的基因和血脈,自上而下認同合規文化理念,才能確保高標準道德行為準則得到嚴格遵守,合規的底線不被突破。

《合規辦法》注重成文的“規”與非成文的“規”動態互補,督促金融機構在完善合規制度建設的同時,還要積極培育合規文化,讓合規管理既有制度約束,又有精神認同,進而形成合規自覺。

(三)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

廣義的風險管理包括合規管理。巴塞爾委員會曾在《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發布后,向各成員國調查實施情況。根據其公布的調查結果,絕大多數成員國的銀行都將合規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職能進行監督管理。   

合規風險具有特別之處,指金融機構因違反“規”的行為而被監管部門處罰或者遭受其他財產損失、聲譽損失等負面影響的可能性,與其他風險的區別在于:一是風險來源不同。通常情況下,合規風險的來源是金融機構主觀有規不依、有章不循,主要是金融機構內部的問題,且具有明顯主觀過錯。而其他風險的來源較廣,還受到債務人信用情況、利率水平、市場環境、技術條件等外部客觀因素影響,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二是風險容忍度不同。“規”是金融機構不能觸碰的紅線和底線,不能有絲毫執行偏差,對合規風險必須堅決規避。而其他風險無法完全杜絕,只能通過有效的措施例如做實資產分類、足額計提撥備等手段做好預防,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都可以計入成本,通過資本來覆蓋。因此,其他風險只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就是可以接受的。三是損害后果嚴重程度不同。合規風險和其他風險都可能給金融機構帶來嚴重的財務損失以及不可估量的聲譽損失,但是合規風險表現出金融機構制度層面出了問題,影響往往更為惡劣。因此,合規管理具有特別之處,不能被風險管理所替代。

(四)合規管理與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來源于企業財務會計管理的相互制衡。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現在的內部控制主要強調公司治理以及三會一層。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規定,內部控制應由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負責,涉及銀行的組織結構、會計政策和程序,制衡機制及對資產和投資的保全。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標準之一為銀行具備常設、獨立且人員充足的合規職能,能幫助高級管理層有效管理銀行面臨的合規風險,且合規人員受過適當的培訓,具有相關經驗,并在銀行內部擁有充分的授權,以有效發揮其職能。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內部控制強調監督制衡的過程,合規管理強調合規風險管控的結果。但二者也是緊密相連的,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明確了合規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合規管理是內部控制的目標之一,也是內部控制的必要組成部分。

四、全面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路徑

加強合規管理的關鍵在于確保“規”在金融機構內部得到有效執行。監管部門不可能也沒必要時刻對金融機構進行貼身監管。《合規辦法》重點在于抓住合規要素,督促金融機構真正建立起合規管理體制機制,有效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列明的合規要素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合規負責人、合規文化等。《合規辦法》從有效遏制合規風險的角度,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重點部門的職責和分工,推動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之間形成良性互動。

(一)壓實高層責任

加強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關鍵步驟在于壓實高層的合規管理責任,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金融機構的位置決定其在合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金融機構的發展方向。只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合規管理確立為機構戰略管理的重要要素,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運行的合規管理體系,徹底扭轉“重業績、輕合規”的錯誤觀念。巴塞爾委員會《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指出,合規應從高層做起。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保險公司治理指引》指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背景下,確保企業行為合規(符合法律特別是保險法的規定,比如投資規則、報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是董事會職責中必須涵蓋的基本內容”。

二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合規資源保障。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重視合規管理工作,才會為合規管理配齊充足的人員,給予必備的履職保障。相反如果高層不能給予充足的合規資源保障,合規管理會存在巨大漏洞,甚至可能完全失效。例如,美國道明銀行的高管因預算緊縮,極力壓低反洗錢合規成本,導致道明銀行千瘡百孔的反洗錢系統因資源短缺一再拖延升級,被比作是“紙糊防線”,反洗錢團隊也配備不齊,無法應對不斷增長的合規需求,最終發生嚴重反洗錢違規事件。

三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能造成的合規風險更為嚴重。只強調對基層員工加強合規管理,忽視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約束是沒有意義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風險遠遠大于基層員工,如果董事會和高管與犯罪分子沆瀣一氣,金融機構將徹底淪為犯罪工具。

《合規辦法》突出強調對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要求。第一是壓實責任。董事會對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管對合規管理承擔領導責任。通過責任的明確倒逼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加強重視程度。第二是明確職責。《合規辦法》明確董事會承擔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建設、合規管理部門設置、首席合規官聘任、違規高管解聘、合規文化培育等職責;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合規管理部門保障、分管領域合規機制建設、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報告等職責。通過理順董事會和高管職責,為開展合規管理工作明確方向和步驟。

(二)發揮首席合規官作用

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如果長期未被發現、得不到整改,就會累積形成重大風險,而監管部門無法時刻跟蹤機構經營狀況,掌握苗頭風險。相較而言,金融機構更容易事先察覺風險,但金融機構內部有共同的利潤目標,又對監管部門處罰問責存在畏懼,一旦發生違規問題,容易互相遮掩。例如,美國富國銀行從2011年起開始偽造銀行賬戶和信用卡賬戶,至2016年丑聞曝光,牽扯員工總數多達5300余名,很多高管實際早已知曉違規問題,但沒有任何內部人員主動報告。因此,金融機構應當設置一個具有充分獨立性的崗位,能夠不受內部干擾,及時向監管部門預警風險。

《合規辦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參考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監管標準,以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德國金融監管局等國外監管當局的良好做法,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原則上在省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提出明確工作要求。第一是嚴格的任職資格條件。《合規辦法》對首席合規官設定了嚴格的任職資格條件,既包括專業能力,又包括職業操守,部分任職資格條件一定程度上高于同級別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二是充分的履職保障。首席合規官獨立性的必要前提是給予充分的履職保障。一方面,首席合規官要脫離于金融機構一般的考核評價體系,不能被其他崗位所牽制,或者與他人形成利益共同體,也不能因為揭示違規行為而遭受不公正對待甚至被辭退。另一方面,需要賦予首席合規官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利,并具有足夠的權力及時制止違規業務。第三是清晰的合規管理責任。允許首席合規官在金融機構享有“特權”的目的是要求其充分履行崗位職責,切實承擔合規管理責任,權責對等,不能推諉、懈怠。首席合規官要充分發揮在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體系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內外溝通的作用,確保合規要求得到有效落實。

(三)推動合規管理部門履職

實踐中,很多金融機構早年間已經設置了合規管理部門,但有的合規管理部門處于相對邊緣化的位置。合規管理部門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意味著合規底線的徹底失守。巴林銀行的破產分析報告認為,雖然銀行設立了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但合規管理部門作用的弱化和合規管理人員長期缺位,對違規操作沒有形成任何有效的牽制,最終形成巨額損失。

因此,合規管理部門不能簡單地一設了之,關鍵是要讓其充分發揮作用。《合規辦法》明確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步驟。一是要做好“外規內化”。合規管理部門要充分研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變化對金融機構業務的影響,推動構建并逐步完善符合自身實際的合規管理制度,既不能讓“外規”成為一紙空文,也不能簡單照抄照搬。二是要開展重點領域合規審查。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首席合規官為金融機構生產經營活動、新產品、新業務開發等事項提供法律合規支持。要聚焦合規管理工作風險易發領域和管理薄弱環節,加強合規審查。三是組織培育合規文化。推動全體員工遵守行為合規準則,提高全員合規意識,推動建立專業、敬業、高素質的合規管理人才隊伍。

(四)明確合規管理責任分工

金融機構各部門之間全面、清晰、有效的合規管理職責劃分,能夠推動有效落實合規管理責任持續提升合規管理效能。相反如果職責不清,可能產生關鍵領域管理盲區或者互相推諉等問題,積累風險隱患。

《合規辦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合規”“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責劃分:第一,合規管理職責絕不是合規管理部門一個部門的責任。業務部門是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應當主動加強日常合規管控,承擔起合規主體責任。這樣才能使得合規管理融入一線、融入業務。合規管理部門是合規管理的第二道防線,負責組織、協調、推動業務部門開展合規管理工作,向各部門提供有力的合規支持。第二,合規履職需要受到監督。巴塞爾委員會《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明確,合規部門的工作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和獨立的復核。合規部門要與審計部門分離,確保合規部門的各項工作受到獨立的復查。為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及業務部門積極履職,《合規辦法》明確審計部門承擔合規監督責任,對合規工作整體情況進行定期有效審計,并與合規管理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審計部門是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

(五)培育弘揚健康的合規文化

合規文化是金融機構的“無形資產”,合規管理各個環節都與合規文化息息相關。《合規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積極培育合規文化,合規文化主要內涵包括:

一是合規從高層做起。巴塞爾委員會《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指出,當企業文化強調誠信與正直的準則并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做出表率時,合規才最為有效。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待合規的態度、取向和偏好,會直接傳導到基層,更要以身作則,敬畏制度、敬畏規律、敬畏風險,這樣才能自上而下遵守高標準的道德行為準則。

二是全員主動合規。合規無小事,合規是全體人員共同的責任。金融機構業務復雜,員工眾多,每一個崗位的違規操作都可能形成巨大的合規風險。英國巴林銀行因業務員違規期貨交易而最終破產。日本大和銀行因交易員挪用客戶債券賬外交易最終形成11億美元的巨額虧損。法國興業銀行因業務員虛假對沖交易損失近49億歐元。這些教訓再一次展現全員合規的重要性,合規工作與金融機構各個業務流程和每個員工都息息相關。每個員工都要從“要我合規”向“我要合規”轉變,人人遵守誠信與正直的準則,才能形成良性合規文化。

三是合規創造價值。合規與業務發展是一體兩面,控制風險和減少損失也是創造價值的過程。金融機構應當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風險觀,正確認識合規成本與業績、利潤、資本回報的關系,充分認可合規對業務發展的價值。

(六)加大對違規行為懲戒力度

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是合規管理得到有效執行的必要保障。處罰不是“為罰而罰”,而是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對合規工作的重視程度,以罰促改,不斷夯實金融機構內部合規制度基礎。《合規辦法》的效力層級為部門規章,以“令”的形式印發,具有強制約束力。在法律授權下,《合規辦法》進一步創設處罰條款,作為兜底性保障措施,加大懲戒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增強震懾效果。

針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授權監管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可以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風險程度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在此基礎上,《合規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授權進一步創設處罰條款,對金融機構及工作人員未能盡職,致使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罰,體現監管部門落實“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要求的決心。只有金融機構每個員工對違規成本有充分認識,才能提高合規意識,樹立職業操守,嚴格履職、勤勉盡責。

五、結論

全面加強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作,需要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努力,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加強對合規管理的重視程度。金融機構應當將合規管理當成安身立命的根本,高級管理人員要率先垂范,形成合規從高層做起的文化氛圍。首席合規官要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提示預警風險。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要充分發揮三道防線的作用,形成合規管理的合力。全體工作人員要樹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培育弘揚合規文化。與此同時,金融機構應當對照外部監管要求,制定高標準的內部合規規范,構建外部的“規”與內部的“規”有機結合,成文的“規”與非成文的“規”動態互補的合規體系框架,壓實責任,明確職責,不斷完善合規管理體制機制,將合規管理要求融入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全過程、全領域,推動金融業在法治軌道上高質量發展。


 本文為精編版,腳注和參考文獻略。全文刊發于《金融監管研究》2025年第3期,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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