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構建和完善法人治理中的激勵機制和約束監督機制
引言
法人治理的核心要素就是從企業所有權的角度,通過權力安排,通過制定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以《章程》為統領的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合法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一、構建和完善激勵機制
在國企改革“1+N”文件體系中,《關于完善中央企業功能分類考核的實施方案》(國資發綜合〔2016〕252號),《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2012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等多項文件均重點闡述了國有企業激勵改革的路線。
1.短期薪酬激勵制度的發展
1992年,《關于改進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的意見》發布,經營管理者勞動收入與企業績效相關聯,允許企業內部薪酬有一定合理差距。1994年《關于選擇一批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方案(草案)》發布,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包括年薪和業績獎勵),“年薪制”概念首次提出。2003年11月,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的對象和指標,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與考核掛鉤的標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新階段,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日趨完善,經營管理者的薪酬激勵強調差異化,控制內部薪酬差距。2013年《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首次提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薪酬分配應該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并且和選任方式相結合。
2015年《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實行差異化薪酬的具體方式。一是要考慮國有企業的分類和性質,根據國有企業的定位來區別設計企業高級管理者的薪酬。二是根據高管的選任方式的不同來設計薪酬。行政任命的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組成。通過市場選拔并任用的職業經理人則按市場價格確定薪酬。
2.長期股權激勵制度的發展
1999年《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國有企業可以試點股權激勵方式”。2005年《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長期激勵”,“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2006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兩個辦法規范完善了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機制。2008年出臺的《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是對公司的經營業績和成長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要求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
2016年,財政部出臺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 2019年5月,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2020年,國資委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的通知》提出“股權激勵對象應當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隊伍,一般為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管理、技術和業務骨干。
國有企業長期股權激勵的實施,將企業長期利益風險與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個人收益聯系起來,對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以及提升核心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的忠誠度有積極作用
3.激勵方式的分類:
根據上述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我國國有企業的激勵方式就激勵周期長短而言,有“顯性激勵”和“隱形激勵”兩種模式(本文字只討論“顯性激勵”)。
顯性激勵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專門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業績突出的骨干員工設定的一種看得見的具體激勵措施或者激勵方案。顯性激勵包含“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短期激勵指貨幣化薪酬等兌現周期較短的激勵方式;長期激勵主要指股權激勵、股票期權等兌現周期較長的激勵方式。
激勵種類:
物質性激勵:1.年薪制(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績效獎勵、技術獎勵分成、福利、額外津貼)、2.管理層股權激勵(直接持股、知識產權折價入股、折價出售股權(股份)、獎勵股權(股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方式)。
非物質性激勵:經營控制權激勵、職權范圍激勵、榮(聲)譽激勵、職稱激勵、聘用與解雇等。
國有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國有資產出資人及國家財政機關的規定和要求,以“三個有利于”(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為標準,積極探索和構建完善法人治理中的“激勵機制”。
二、構建和完善約束和監督機制
法人治理結構中,為了避免董事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的權益,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對董事及經營層進行制約和監督。
內部約束:監督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內部審計約束
外部約束:法律法規、政府監督機構、中介機構(外部審計)、媒體、資本(要素、代理人)市場約束、債權人約束。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范約束和監督機制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將“嚴格責任追究”作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
2018年7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2023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2024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及《企業國有資產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均是國有企業構建和完善約束和監督機制的基本依據。
(二)強化黨的領導約束和監督機制
國有企業應當貫徹“國企姓黨”,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強化黨規黨紀的貫徹落實。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體現黨的領導,國有企業黨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要發揮好領導作用和監督作用。通過組織、宣傳、紀檢等黨內機構認真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要求開展工作。
黨領導的公司治理的日常狀態是完善《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清單》、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機制。
(三)建章立制完善約束和監督機制
國有企業應當通過《章程》或企業的規章制度的設計與修訂,把《企業國有資產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關于董事及高管的職責與權力分配具體化,規范公司組織機構的權責;敦促或監督董監高在工作中落實忠誠勤勉義務;確保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公司運營中各司其職,相互制衡,形成制衡機制,確保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運營的穩健性。
(四)加強民主管理
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從董監高的崗位設置上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依法組建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
新《公司法》明確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會計憑證的權利,且股東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均有以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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