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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開啟行業經營合規時代

2019/2/27 字體: 來源:法人雜志 作者:李立娟

歷時5年時間、歷經4度審議、3次公開征求意見后,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五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終于塵埃落定。“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不僅對電子商務的業務范圍、經營者進行了明確規定,還將代購、微商納入監管范疇。

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監管的頂層設計,《電子商務法》的正式實施,在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方面意義重大,同時也讓部分發展不規范的地帶從此告別野蠻生長

電子商務法的實施,一方面使得原來較為混亂的電商行業得到了相應的規范,另一方面也為電商行業的良序發展指明了方向。

 

電商立法終于落地

 

根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顯示,2018年上半年國內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40810億元,同比增長30.1%。2018上半年,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80018億元,同比增長9.4%。 2018年上半年國內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40810億元,占到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2.7%。

 

“不難看出,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持續增長。”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蒙慧欣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說,國內各主流電商平臺年中大促對于2018上半年交易規模增長的貢獻作用顯著;線上線下融合、社交電商、以及泛零售品類延伸擴充將成為未來國內網絡零售乃至整個零售市場的重要增長點;電商巨頭們對于新零售的布局,實體店的崛起,更加會加劇網絡零售市場規模的擴展。

 

2018上半年,中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為5.69億人,較2017年上半年增長了10.2%。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網購越來越普及,而網購用戶的增長趨勢則逐漸放緩。在現今消費升級的市場環境下,消費者對商品品質以及商品個性化的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看重購物體驗,開始有消費者愿意在線下進行購物。隨著眾多電商品牌開始實行線上線下同價機制,消費者在線下購買就能享受線上購買商品的優惠。

 

網絡購物平臺與實體店在商品或服務交易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但是因為網絡特有的虛擬性以及主體的變動性等特點,在某種程度上使得網絡商品質量監管更為復雜。網絡購物行業發展日益成熟,各家電商平臺除了繼續不斷擴充品類、優化售后服務和物流外,也在積極發展跨境網購、農村電商。

 

關于電子商務法歷經四輪才過審的原因,曾參與該法起草相關工作的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說:“電子商務發展得特別快,而隨著行業的發展,會出現很多新的問題。這部法律的制定和草案的修改過程是非常嚴謹的,也做了大量的調研工作。”

 

張韜表示,電子商務領域是新業態,是國家經濟中不可小視的力量,也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帶動力量之一。所以每一次草案的修改都比前一次優化和進步,一些法律不僅是經過三審或者四審,甚至是經過七八審才出來的。

 

“電子商務法在四審表決的時候,167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可以說這個法律通過的時候已經達成了一個高度的共識,得到廣泛認可。”張韜告訴《法人》記者,這部法律是代表國家對中國電子商務的態度,所以法律制定過程一定是非常謹慎的。很多問題都是需要考慮成熟之后再決定是否將其作為法律條款來出臺。這些綜合因素決定了一部立法的周期。

 

根據國家商務部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近十年來,中國的網絡交易零售額平均每年以超過30%的速度在遞增,中國的電子商務不但技術發展得快,經濟規模的增長也非常快。電子商務領域的創新模式,猶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甚至每隔三五個月都會有一個新的業態、新的技術、新的商業模式出現。所以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本身也面臨著很多方面的挑戰,更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

 

在電子商務法律網CEO、網規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看來,電子商務法的實施為電子商務行業帶來指導性的意義。阿拉木斯對《法人》記者表示,電子商務法訂立的目標是促進行業的發展、規范秩序及保障權益。現在法律開始實施了,業內希望法律的實施能使中國電子商務得到更好的發展,進一步把不規范的權利義務梳理清楚,包括侵權違法得不到制止、糾正不夠或者法律空白等問題。

 

“當然也不僅僅是消費者權益,其他的賣家也需要權益的保護,這是廣義的權益保護。”阿拉木斯說,國家對整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設計和規劃也能通過這部法律的實施體現出來,電子商務法出來之前,已經有林林總總的相關規定,通過這部法律把電子商務領域的根本大法鞏固起來,以便做好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

 

張韜也對《法人》記者說,電子商務法是圍繞中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和走向制定的規則,所以促進發展是立法首要目的。另外兩個立法目的就是規范市場秩序和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后兩個立法目的實際上是為了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促進中國的電子商務良性的循環和可持續發展,也會讓一部分發展不規范的領域告別野蠻生長時代。

 

張韜認為,電子商務法改變了電子商務行業從業者對相關法律的認識,因為此前沒有一部法律是直接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直接對電子商務領域進行具體的調整和保護。電子商務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鼓勵創新原則,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因為電子商務是創新驅動的行業,無論是技術創新還是模式創新,都能夠給消費者帶來更好的體驗,是能夠創造需求的,也能夠促進產業快速發展。

 

“所以,電子商務法能夠非常鮮明看出國家的態度,不規范的領域、損害到老百姓利益的方面,要嚴格來規范,能夠成為發展驅動力的有益方面,我們也要大力促進。”張韜表示。

 

“在我參與電商立法的過程來看,從一審稿到四審稿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在不斷加大。比如說第17條直接規定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這個要求已經超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要求。”張韜對記者強調。

 

電商納稅有法可依

 

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針對電商環境的建設,電子商務法則規定,電商平臺的經營者必須要取得營業執照。

 

在蒙慧欣看來,如果要向納稅的主體征稅,首先要確認納稅主體的身份和資格。所以從這一點來講,這樣一項登記程序的規定,為依法征稅和納稅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張韜同時對《法人》記者說,有人說電商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為電商征稅創造前提條件。這有一定道理,但是納稅是法定義務,任何公民和企業是不得逃避的。

 

他進一步說,以登記為電商征稅創造條件,確實令依法納稅或者征稅更為便利。此前,在自然人網店、特別是社交電商等交易過程中,曾經存在過征稅監管和執法的盲區。

電子商務法的28條第2款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個條款應該綜合來看,首先在第11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之后的28條2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其實,不論平臺內的經營者是否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平臺都有義務來報送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如果從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角度來看,是一個綜合角度納稅的問題,前面有登記,之后法律規定了應當依法納稅,直接規定為法律義務,明確所有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納稅。那么接下來就是平臺應當來報送,沒有納稅該怎么監管,是這么分層次的。”蒙慧欣進一步說,關于電商征稅問題僅僅靠電子商務法是不夠的。

 

在法律出來之后,還面臨如何執行的問題。比如電商平臺經營者內部如何對稅收繳納制度進行制定,是否將其劃分到店鋪監管門類,以及與稅收部門、工商部門等監管部門如何進行信息共建,以更好地處理內部經營者的違法違規問題。同時,對于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又該如何進行稅收繳納的監管。

 

蒙慧欣對記者舉例,電子商務法對跨境電商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在促進跨境電商發展的大環境之下,如何解決其納稅等問題,亦是新法實施后需要思考的。

 

“例如微商環境下如何繳納稅款?何時繳納?是否會產生重疊征稅、重復征稅?又有誰來監管?”蒙慧欣表示。

 

此外,后續是否將追繳先前偷稅漏稅的稅款?如果追繳,全額追繳還是部分追繳?如果追繳,是否將意味著一大批的小經營者將面臨停止營業?如果不追繳,對于先前繳納稅款的經營者而言又是否有優惠政策?

 

“稅收問題是我國的重大問題,除了較重的稅負以外,還有繳納稅款的公平性問題,這一次只是把稅收問題又突出了,但要解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蒙慧欣說。

 

適法與質疑

 

電子商務法規定,刪除評論尤其是負面評論,也屬于違法行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如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蒙慧欣看來,新通過的電子商務法詞條規定,意味著電商平臺的商家將不能再隨意刪除買家留言的差評。

 

與此同時,蒙慧欣認為,另外一個需要強調的是押金退還頂格50萬的問題。電子商務法規定,平臺必須暢通押金退還的通道,否則將處以最高50萬的罰款。在公眾看來,和企業動輒數千萬、數億的押金相比,頂格50萬的罰款似乎“微不足道”,難以對企業形成有效震懾。

 

“我們需要明白,處罰不論金額多少都有一種宣誓性的價值,這是政府管理者對共享經濟的態度從包容發展到合理規制的轉變,對共享經濟類型的企業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升共享經濟的公信力。”蒙慧欣表示,共享企業匯集了公眾巨額押金,且不在明確其法律性質與用途的前提下存管,更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未來應盡快立法,監督共享單車用戶押金。

 

張韜同時對《法人》記者說,法律規定頂格50萬元罰款的設定,是一個要綜合考慮的問題。在共享經濟領域,參與者是良莠不齊的,有的發展非常大,有的不是特別大,還有一些甚至只在社區內來運營,所以設定罰款和相關行政處罰是要綜合來考慮的。

 

張韜強調,電子商務法有很多條款是非常嚴厲的,比如說第80條的停業整頓,當然其并不適用于共享單車領域。所以,立法內容是區分不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立法涉及到消費者、商家、平臺等多方主體,不能完全站在某一方的立場,所以法律往往是在廣泛聽取意見后,綜合衡量進而確定具體條文。

 

阿拉木斯則對《法人》記者說:“我個人對這一條持置疑態度,這不是處罰輕重的問題,像某些共享單車企業肯定是準備破產或者宣布破產,那樣在這種情況下,你無論對它罰多少是沒有意義的。”

 

阿拉木斯認為,所謂的處罰應該是督促其走入良性軌道,督促其認真的履行義務,退還押金,對于正常的企業這種處罰才是有意義的,對于即將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設定再多的處罰恐怕也意義不大。

 

細節仍待落實

 

目前,電子商務法已經實施,法律總有不盡完善之處,對于如何進一步完善,蒙慧欣對《法人》記者道,在電子商務法實施之前,市場監管總局適時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其目的是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服務工作,對電商經營者的登記要求進行細化,解決了從業者對是否提高電商平臺的入駐門檻的擔憂以及市場登記中的經營場所難點問題。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雖然填補了電商行業法律空缺,但由于電子商務法的規范范圍很廣泛,具體執行及裁量則放權給了監管部門,因此有些問題還需要時間去慢慢找到更合適的處理方式。

 

與互聯網領域的快速發展相對應,電子商務法所采取的較為寬松的框架方式,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去細化,以逐漸完善我國電商領域監管的制度框架。此外,也需要進一步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達成一致進行協作。

 

比如,電子商務法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方面做了宏觀的、宣示性規定,但對跨境電商管理尤其是進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規定和具體規定,不具備實踐操作指導性,對規范跨境電商的作用有限。實踐中突出的問題依然存在,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啟動針對跨境電商進出境監督管理的立法。

 

張韜認為,電子商務法首先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現存在的緊要問題,對于未來可能新出現的問題,法律在需要進一步修改或完善的時候,就要啟動相應的修法程序。而且電子商務領域不同于其他的領域,這個領域的變化和發展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根據實際需要來進行修訂,是很正常的。

 

其次,電子商務法有一部分條款是原則性規定,那么這些條款的細化需要國務院行政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的進一步跟進,這有賴于國務院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出臺。同時,因為這個產業發展太快,在電子商務法制定過程當中,不會規定得面面俱到。如果法律規定太細,可能會限制產業發展,原則性規定能夠為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留有一定的空間和接口,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定,留有一定的空間和余地。

 

“我認為,電子商務法還是太把消費者保護這個問題放在突出的位置。并不是說(這個問題)不重要,而是一般來講,電子商務交易量最大的是B2B,B2C在電子商務中可以講只是一部分消費行為。但是現在,這部法律關于B2B這些領域的規范特別少,我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 阿拉木斯最后對《法人》記者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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