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法律顧問作為一種職業資格將成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公司律師制度的普遍建立也將有利于整個法律職業內的人才流動。
中國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賽尼爾法務管理團隊將持續關注這一項將對企業法律人群體產生深遠影響的改革。今天我們微信的文章,摘錄自中國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承擔的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與公司律師制度比較研究》研究課題報告。節選內容探討了公司律師制度的現狀及未來。
我們對于公司律師制度的未來并非盲目樂觀。我們認為僅僅依靠公司律師制度的內容,對于推動企業提高法律工作水平是不夠的。特別在國有企業,國資委領導和推動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對于提升公司治理和依法治企發揮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公司律師制度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級行政區內都開展了公司律師試點工作,試點單位達到100多個。截止2014年底,我國公司律師試點已有12年,從業人數已有1770人,占我國執業律師(23萬多人)的0.8%。數據用統計的從分布企業看,大多集中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和民營企業實行較少;從分布地域看,北京、上海、福建、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人數較多,中西部地區從業人員較少;從分布行業看,主要是國有鋼鐵、石化、汽車制造、金融、電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業。可以說,公司律師不僅從業人數少,行業發展緩慢,而且分布極不平衡。
總體來看,與企業法律顧問的發展相比,公司律師發展比較慢。中國企業法務管理中心對此進行過一項調查,參與調查的人員對“公司律師發展緩慢的原因”,認為公司律師的法律地位缺失的占61%;認為公司律師制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的占60%;認為公司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職能沖突的占44%;認為公司律師的收入低于社會律師導致公司律師發展緩慢的占33%;認為公司律師的從業成本、行業門檻較高的占22%;認為由于公司律師向社會律師轉化存在困難導致公司律師發展緩慢的占21%。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公司律師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公司律師的法律地位缺失。司法部在2002年開始公司律師制度試點改革之時,曾提出修改《律師法》的建議,即把公司律師制度納入我國的律師制度體系之中。在2002年至2007年新的《律師法》頒布之前,公司律師制度一直處于法律真空狀態。在這期間,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得到了一定的發展。而2007年新的《律師法》頒布后,卻并沒有把公司律師納入我國律師制度體系之中,公司律師至今仍是一個“黑戶”。根據《律師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且在申請律師職業證時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同時,《律師法》第十條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這些規定并不能與公司律師相關制度進行有效地銜接,因此不少企業法律顧問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但由于沒有律所從業經歷,無法滿足成為公司律師的條件。此外,雖然《意見》對公司律師的職業特權作出了規定,但由于《律師法》并未肯定公司律師的主體資格,《意見》的規定因與上位法相抵觸而無效。這使得公司律師的主體地位十分尷尬,進而造成了公司律師制度的萎縮。
二是公司律師的服務與法律顧問職能沖突,具有可替代性。從廣義上說,公司律師屬于企業法律顧問的一部分。從2002年頒布的司法部《意見》可以看出,公司律師在其身份地位、職責定位、發揮作用等方面,與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于在某些企業法律事務領域,具有相關管理知識和經驗的企業法律顧問可能還更具有優勢。因此,公司律師所能提供的服務有很大一部分可由企業法律顧問代替。在企業內部尤其是國有企業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已經推行多年,且運作比較成功的情況下,公司律師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是許多企業在決定是否參加公司律師試點時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三是行業主管部門在推動這兩項制度發展方面重視程度不夠。企業法律顧問的原主管部門是原國家經貿委以及現在的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和司法部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其中,在《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明確了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的職責包括“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但是從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自2008年以來,司法部卻從未就該制度的發展出臺任何相關政策文件。而國務院國資委基于其自身的定位,只能對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制定一些指導性意見,而這對于全國范圍內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起不到任何監督和促進作用。同時,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進的情況下,中國早已不存在百分之百的純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發展單純依靠國務院國資委的政策推動是遠遠不夠的。而公司律師制度的主管部門一直是司法部。從我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體制、人才隊伍狀況等方面來看,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相對更加契合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的現狀和實際。司法部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剛剛起步,人員隊伍尚不健全,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尚需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推行公司律師制度,在時機上有點過早,且沒有與已經實行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行很好的銜接和協調。
四是制度設計缺乏相應的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頒布后,沒有出臺其他相應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制訂了公司律師試行管理辦法,但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并且地方規定存在內容少、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試點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例如,司法部《意見》中賦予了公司律師調查取證、查閱案卷等權利,同時規定公司律師從企業離職后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但由于《意見》的法律效力層級低,《律師法》又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在實踐中許多司法和行政機關對上述權利并不認可,公司律師向社會律師的身份轉換也不易落實。
五是注冊費用較高,多頭管理帶來不便。以北京為例,一名公司律師一年注冊費用2000元,而一名企業法律顧問每年注冊費用僅為200元。由于公司律師從屬性上還是屬于企業內部員工,因此首先要服從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此外,根據試點意見規定,作為企業內部員工的公司律師還必須以個人身份接受司法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如參加司法部門組織的律師培訓活動,接受律協的考核、年檢等。這實際上導致了司法部門對企業內部人員的直接管理。同時,由于所接受的培訓內容欠缺公司律師更關注和更需要的企業經營管理內容,培訓達不到預期的效果;而司法部門對公司律師采取了同社會律師一致的考核標準,并不實際反映工作內容從而影響了考核效果,阻礙了公司律師的進一步發展。
六是公司律師的門檻要求高,大多數企業的法律人員隊伍難以達到標準。按照司法部《意見》的規定,申請成為公司律師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自2002年開始,要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國家司法考試。由于國家司法考試難度的逐漸增加,以及司法部對每年司法考試通過人數比例的嚴格控制,導致公司律師的職業門檻較高,而大部分企業里符合條件的法律顧問人數很少。同時,從公司律師分布的不平衡性也可以看出,經濟發達地區國有企業的集團公司公司律師較多,而集團公司的各級子企業和偏遠地區的企業則很難吸引此類人才。在東部一些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偏遠地區城市,律師本身就屬于比較稀缺的人才,而公司律師更是少之又少。
公司律師制度的前景和展望
中國企業法務管理中心對公司律師制度的作用和前景進行過調查。對16家參加過公司律師試點的單位進行的調查表明,其中有75%認為公司律師的單位法治建設的作用不明顯。
對公司律師的法治前景調查表明,參與調查的84家未參加過公司律師試點的單位,在回答“是否有意向參加公司律師試點?”這個問題時,有78.57%的人表示愿意。在回答是否愿意在公司內部推動公司律師制度時,77%的總法律顧問或法律事務主管,表示愿意推動公司律師的發展。在公司法務人員回答“您是否愿意獲取公司律師資格?主要原因是? ”的問題時,有64%的人回答愿意獲取公司律師資格,原因是公司律師的發展前景好,且自身已通過司法考試;有23%的人表示對公司律師有意向,只是由于沒有通過司考。也就是說有87%的人看好公司律師的前景。在回答“如果您已有公司律師資格,您是否愿意轉做社會律師? ”的問題時,有60%的人表示愿意。40%的人表示不愿意。不愿意的理由主要是社會律師收入不穩定、社會律師工作太累。
以上調查出現一個比較有趣的“圍城現象”,即沒有進行過公司律師試點的單位法務人員愿意推動和實施公司律師,已經試點過的單位的法務人員認為公司律師的作用不明顯。
究其原因,我們認為,公司律師只是在企業法務人員的身份上增加了一些條件限制和門檻。這種增加對具有司法資格或準備取得司法資格的企業法務人員個人來說,無疑增加了一種身份認同和一種職業發展的路徑和通道。從個人而言,在企業內部從事法務工作同時具有公司律師的身份,肯定是利好的消息。方便企業法務人員有更多職業選擇。這或許是大部分企業法務人員看好公司律師和愿意推動公司律師的原因。
但是公司律師是否一定比企業法律顧問能夠更好地推動企業法律工作的發展,就要看具體情況而言。總體上說由于二者在企業內部職能基本相同,從企業層面來考慮,實施公司律師制度并不會與預期想象的那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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